10月1日起,无资金监管不得开卖
根据《办法》中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在资金账户的证明。也就是说,没有预售款监管的项目将不能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发放监管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并且不能支取现金。
而且,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资金帐户。开发商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
若开发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所设定的资金账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